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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護法解作護持(即保護和維持)正法(即佛教)或自己所修的善法。護持正法者包括信佛、信奉佛陀傳下的佛法、弘揚佛法、供眾(意指提供法會期間所有與會僧俗四眾齋食)、愛護佛教等等。護持自己所修的善法即是不要朝三暮四,堅定自己的修持。

  佛教的出家僧眾(包括比丘和比丘尼),他們是僧寶,當然是護法;而在家的信眾亦稱護法。此外,保護佛法之世間帝王及諸檀越(即施主),亦稱之為護法。

  但可惜的是,現在有很多人對護持佛法有了偏差,常常是「護神不護佛」及「護情不護法」。

  所謂:「護神不護佛」者,即以神為重,以佛為輕;因神能賜福,佛則教導無為。故此,人可以向神乞求功名富貴和祈禱消災求福;但向佛祇能為真理而學習,為眾生而布施。人人基於貪求而趨向神,因為覺得貪求可獲得利益,求利之心,人人皆而有之;趨向佛本於施捨,因為很多人覺得施捨無意義,而且布施之心,非人人能行之。此即形成了護神不護佛。

  「護情不護法」者,即以情為重,以法為輕;因情較易捉摸,今日之佛門現象,祇要寺院住持比較熱情,不管有無道學,信徒就會爭相供養,誰家寺院素齋好吃,不管是正是邪,信徒就會一哄而來,信徒祇要師父誇獎我或讚賞我,我才不管佛教不佛教,我祇要有人情就好了;這就是護情不護法。或是師兄弟的感情好就得了,上師就算很有道行,與我何干,世間的義氣重於出世間的佛法,真的可悲!

   學佛護法者,要發心施 "財" 和施 "力",應知「因地不正,果遭迂曲」,所以既稱護法者,望能做到護佛比護神重要,護法比護情重要。

   佛門之顯密二教均有其護法,而密教尤甚重視。

註:「護法」是一個人名,即Dharmapala(梵音是達瑪帕勒),譯作「護法」,他出生在六世紀時代,是唯識十大論師之一。他是南印度達羅毗茶國大臣之子,本來與國王之女有婚約,然於婚日落髮出家。「護法」精通大小乘教學,於摩揭陀國那爛陀寺廣佈教化,學徒數千人。二十九歲時退隱大菩提寺(梵名 Mahabodhi Temple),專事著述,而在三十二歲時便示寂了。他著有《大乘廣百論釋論》、《成唯識寶生論》、《觀所緣論釋》等。又玄奘所編譯之《成唯識論》十卷,是以「護法」之釋論為中心,另再揉合其他九位論師之著作而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