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 法 印
 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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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一切法
~原始佛教用三法印(三個尺度)來衡量一切法,符合才是佛法。
~定義
 
 
1. 法:事事物物
2. 一切法:
(1) 有為法及
(2) 無為法
3. 有為法:
為,造作義。事事物物由因緣和合造作而生,謂有為。可分
(1)色法 - 物質現象
(2)心法 - 心中想像的境及其了別作用。
4. 無為法 :
一切現象的本體。
本體不待因緣造作,故名無為,即真如(真實如常)。
有為法,即世俗諦。無為法,即勝義諦,第一義諦。有為法,是用。無為法,是體。
一切法均有體和用。例如:波與水從用看,波非水。從體看,波即水。
 
 
   
(二) 解釋  
 
(1) 諸行無常
~行,即一切有為法,即一切色法及心法。
~無常,即變遷。

~簡言之,一切造作的事物,都變遷不固定。
(2) 諸法無我
~無我,沒有「獨立自存,永恆不變」的實體。
~無我有二:
人無我(補特伽羅無我)及法無我。
1. 人無我:
人,本五蘊互相為緣而有,假名為人,實沒有「我」(若不悟此假名,認為有實自我,是人我執,即我執。)
2. 法無我:
事事物物因緣生(即五蘊十二處十八界,諸色心法互相緣而有。)無獨立自存的實體,故曰法無我。(若執事物為實有,名法我執,即法執。)真如是無為法,亦無自性。因真如自性,非心思所涉,亦非言說可涉,一涉心思言說,便成為物。若執真如為實物,亦是法執。
簡言之:一切有造作(有為)和沒有造作(無為)的事物,都沒有固存的實體。
(3) 涅槃寂靜
涅槃,梵語 Nirvana,義為寂滅。寂,無為空寂;滅,滅生死。全意為解脫我執法執,了達無常無我,貪嗔癡三毒已滅,達到寂靜安隱的境界。
 
   
(三) 三法印的作用
行者在第一階段 - 觀有為法的無常,生出離心,雖了知厭苦,仍有我的存在。
行者在第二階段 - 了知這個我是不存在,因我是五蘊和合,心識生起,有十二處十八界,均是因緣所生。故此人無我,法無我,一切法無我。
行者在第三階段 - 了知無實體,則一切空寂。
 
   
(四)
一實相印
~原始佛教的三法印發展成大乘的一實相印。
~用無常無我達致空寂 → 一切法皆空。